二是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嚴明紀律整飭作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制定實施中央八項規定,是我們黨在新時代的徙木立信之舉,必須常抓不懈、久久為功。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率先垂范,堅持糾“四風”樹新風并舉,筑起中央八項規定的堤壩。但同時應清醒看到,享樂主義、奢靡之風不時抬頭,頂風違紀現象時有發生,隱形變異行為潛滋暗長,危害不容忽視。《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精準靶向施治,聚焦實踐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針對違規送禮手段升級、花樣翻新的情況,在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明確對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的處分規定。該款規定的是違規送禮,但“送”和“收”是一種對合關系,對于以上述名義變相收禮的,也要給予相應處分。針對揮霍公款的典型違紀行為,將第一百一十六條中的“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修改為“違反接待管理規定”,以涵蓋公務、商務、外事等各種接待。此外,《條例》在第一百一十四條增寫對濫發福利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分別增加對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進行處分的兜底條款,使得對違紀行為的涵蓋更為周延,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三是完善對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的從業規范,強化全周期管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從嚴管理干部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條例》針對一些黨員、干部退而不休搞貪腐,或者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利等問題,進一步充實對離崗離職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在第一百零五條充實完善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將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體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相應地,擴大了離崗離職后禁止違規從業的范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范圍,從而與公務員法等協調起來,使法規制度更為嚴密。實踐中,認定“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范圍,要結合有關單位制定的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進行把握。同時,《條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職或者退(離)休的黨員、干部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給予相應處分。對離崗離職的黨員、干部作出上述規定,旨在強調黨員、干部在職時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離開崗位后這些要求也應一以貫之,不能降低廉潔標準,要做到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
四是督促黨員干部加強對親屬的教育和約束,帶頭廉潔治家。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員干部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反復提出要求,強調對配偶子女等親屬一定要嚴格教育、嚴格約束。《條例》在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充實對黨員干部違規為親屬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此類行為的實質是把公權變成為親友謀利的私器,將地方特產作為以權謀私的媒介,利用公權力打造自家的“聚寶盆”“搖錢樹”,違反黨的廉潔紀律,破壞社會風氣和市場秩序,應當嚴肅懲治。同時,《條例》在第一百零七條充實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該條規定的領導干部家屬違規經商辦企業中,即使領導干部本人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職務上的利益沖突,可能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也應當予以規制。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對適用對象與情形、工作措施、紀律要求等作出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實踐中,各地區各單位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細化完善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廉潔自律是共產黨人為官從政的底線。黨員干部要深入學習理解廉潔紀律的內容和要求,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