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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講堂:不交取暖費被停熱合不合法?民法典幫您解答……
文章來源:運城熱力 時間:2023-12-12 09:00 點擊:

  

根據《民法典》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四條和第六百五十六條規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六百五十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六百五十一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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