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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與供熱相關的法律問題(2)
文章來源:運城熱力 時間:2024-07-16 15:34 點擊:

  

 

2、對本供熱營業區用戶進行供熱安全檢查的權利。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3、對用戶危害用熱安全、擾亂供用熱秩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利。

 

4、中止供熱的權利。

 

《民法典》第656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的參照適用】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供熱參照《民法典》第654條關于供電合同的規定  用熱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熱費。用熱人逾期不支付熱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熱費和違約金的,供熱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熱。

 

供熱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熱的,應當事先通知用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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