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主頁 > 政策法規 >
政策法規
《民法典》中與供熱相關的法律問題(4)
文章來源:運城熱力 時間:2024-07-16 15:34 點擊:

   的權利;

 

2、連續使用熱力的權利。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規定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向熱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文明服務。

二、用熱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交付供熱費的義務;

 

2、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用熱的義務。

 

《民法典》第655條   用熱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熱。用熱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熱,造成供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連接、隔斷、改動、增減供熱管線、供熱設施;

 

(二)擅自安裝過水熱、放水閥、循環泵;  

------分隔線----------------------------
務實 創新 責任 奉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