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權利;
2、連續使用熱力的權利。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規定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向熱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文明服務。
二、用熱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交付供熱費的義務;
2、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用熱的義務。
《民法典》第655條 用熱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熱。用熱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熱,造成供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連接、隔斷、改動、增減供熱管線、供熱設施;
(二)擅自安裝過水熱、放水閥、循環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