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熱企業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供熱的義務;
供熱參照《民法典》第651條 供熱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熱。供熱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熱,造成用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中斷供熱應事先通知用熱方的義務;
供熱參照《民法典》第652條 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熱人;未事先通知用熱人中斷供熱,造成用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的義務。
供熱參照《民法典》第653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熱,供熱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2 用熱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用熱方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規定使用熱力